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2、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3、所有涉及外排废水、废气污染物以及污染物种类、排放量变化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本省政策规定出具的备案证明文件;
4、排污许可证到期前1年内合法有效的《河北省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原件(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中明确监测周期为1年以上的污染物,监测结果有效即可),应包含企业执行标准中所有需监测、检查或确认事项和根据监测结果推算的重点污染物的年排放量。新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不再提交《河北省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
5、按要求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提交其验收材料及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到期前按照规定频次最后1次自动监测设备数据有效性审核报告、比对监测报告及合格证书,排污许可证到期前1年内自动监测设备联网证明;
6、排污口规范化证明文件;
7、《河北省排污许可技术报告》原件(新建排污单位通过“三同时”验收后,初次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提供通过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原件即可,不需提供排污许可技术报告);当然各地区政策不一样,最好查询当地官网站获得第一手权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