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共同财产的出售,需征得双方同意,体现了所有权平等原则。
具体而言:
(1) 夫妇双方在处理共有财产方面拥有同等权利;
因日常生活所需处置共有时,其中任一方均可作出决策。
(2) 若非日常生活所需,对共有财产进行重大处置时,夫妇双方应平等协商并达成共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