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为两种情况讨论,若继子女尚且年幼,在其父再婚之后得到全心全意的养育教导,则他们与继母之间的法定关系等同于亲生子与其父母间的关系,享有互相继承权;
反之若父亲再婚后继子女已经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甚至并未共同生活,或者继母没有进行必要的抚养教导,他们便无法建立起互相继承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