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完成招工登记备案:用人单位需前往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所属劳动力资源管理部门完成招工登记备案手续。
2. 管理劳动者人事档案:按照国家和本市、区档案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负责调集、保管劳动者人事档案。若用人单位有权保管档案,可自行管理;若无权保管,可委托人才服务机构或就业促进中心代为保管,并签订相应的保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3. 档案转递与接收方法:
a. 原单位转递:原单位在转递档案时,需填写《转递档案通知单》,详细填写收档单位、档案名称、材料份数等信息,并由人事档案部门盖章。转递通知单随档案一同密封,以机密件形式发出。收档单位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通过挂号信方式及时邮寄给原单位。
b. 就业促进中心代转:用人单位可委托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代为转递档案。就业促进中心收到档案后,用人单位可凭招工单中取档一联办理取档手续。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确定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档案,并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三十一条:向档案馆移交、捐献、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优先利用该档案,并对不宜向社会开放的档案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档案馆应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