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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不可行使情况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1-12 04: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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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不可行使情况

一、由于债务人身不由己的举动导致其资产减少危及债权安全。例如,因债务人误信他人的重大合同而遭受惨重损失,但又未能及时主张权益时,债权人便无法行使上述权利。二、债务人实施的无效行为。三、非出于财产目的的事实行为,如劳动力、名誉等方面的行为。四、债务人主动放弃获取收益的机会。五、无效的买卖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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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由于债务人身不由己的举动导致其资产减少危及债权安全。例如,因债务人误信他人的重大合同而遭受惨重损失,但又未能及时主张权益时,债权人便无法行使上述权利。二、债务人实施的无效行为。三、非出于财产目的的事实行为,如劳动力、名誉等方面的行为。四、债务人主动放弃获取收益的机会。五、无效的买卖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在以下六种情况中不可行使撤销权:
一、由于债务人身不由己的举动导致其资产减少危及债权安全;
例如,因债务人误信他人的重大合同而遭受惨重损失,但又未能及时主张权益时,债权人便无法行使上述权利。
二、债务人实施的无效行为;
三、非出于财产目的的事实行为,如劳动力、名誉等方面的行为;
四、债务人主动放弃获取收益的机会;
五、无效的买卖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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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于债务人身不由己的举动导致其资产减少危及债权安全。例如,因债务人误信他人的重大合同而遭受惨重损失,但又未能及时主张权益时,债权人便无法行使上述权利。二、债务人实施的无效行为。三、非出于财产目的的事实行为,如劳动力、名誉等方面的行为。四、债务人主动放弃获取收益的机会。五、无效的买卖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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