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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存疑该如何处理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1-12 04:5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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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存疑该如何处理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如原司法鉴定人员无相应资格或办案机关另行要求,司法鉴定机构亦有权接受委托,重新执行鉴定任务。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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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如原司法鉴定人员无相应资格或办案机关另行要求,司法鉴定机构亦有权接受委托,重新执行鉴定任务。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持有不同意见,可委托具有资质机构重鉴。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如原司法鉴定人员无相应资格或办案机关另行要求,司法鉴定机构亦有权接受委托,重新执行鉴定任务。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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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存疑该如何处理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如原司法鉴定人员无相应资格或办案机关另行要求,司法鉴定机构亦有权接受委托,重新执行鉴定任务。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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