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土地承包期间,发包方未经合法程序变更土地租赁权是不被允许的。
依照中国法律,这一阶段,发包方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土地调整。
然而,如出现了承包地受到重大自然灾害损失,以及村委会确需调整部分农户种植的耕地与草地的特殊情况时,必须首先得到至少全体村民会议成员2/3或代表2/3的同意,同时还须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若承包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不得调整的条款,则应遵循该约定。
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发包方无权擅自调整土地租赁权,除非满足上述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