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对于混合销售中的工程合同,既包括销售商品又包括安装服务,分三次收款的情况,需要根据安装服务是否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来区分处理。
2. 如果安装服务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 在发出商品时,应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 提供安装服务时,借记“劳务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 安装完成后,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发出商品”和“劳务成本”科目。
3. 如果安装服务不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 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 发生劳务成本时,借记“劳务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 安装完成后,确认劳务收入并结转劳务成本,借记“应收账款”(劳务部分的价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同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劳务成本”科目。
4. 对于收款处理,质保金通常在合同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支付,比如5%的价款,应在质保期结束后收回时,冲减“应收账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