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作为混合销售企业,在提供中央空调安装服务时,应将设备销售与安装服务区分开来。设备的销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适用17%的增值税率;而安装服务则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适用3%的营业税率。因此,公司应当就设备销售和安装服务分别开具发票,并且在会计核算时也要分别处理,以便按照各自的税率进行纳税。
混合销售是指同一纳税人在同一交易中既提供货物又提供非应税劳务(指应征营业税的劳务),且提供者与接受者为同一人。在这种情况下,并非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而是根据纳税人的主要经营活动来确定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根据中国税法相关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需缴纳增值税。而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视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需缴纳营业税。
对于中央空调安装这一具体业务,如果公司提供的安装服务与设备销售属于同一项交易,且公司为主要提供货物(中央空调)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那么这一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需按照17%的增值税率缴纳税款。如果公司提供的安装服务与设备销售属于不同的交易,或者公司不是主要提供货物的企业,那么安装服务应视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需按照3%的营业税率缴纳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提供的中央空调安装服务符合特定条件,可以选择简易征收方式,此时安装服务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这一规定由国家税务局在2017年4月20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中明确指出。
综上所述,公司在进行中央空调(人工费、设备费)的销售与安装服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税务处理,合理划分销售货物与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行为,并分别适用相应的税率进行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