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杭州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应裁通知书”并非仲裁协议,而是要求被申请人按照通知书的规定提交答辩材料,并按时参加开庭审理的通知书。
2. 仲裁协议通常指的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提交争议至仲裁解决的协议,它是仲裁程序启动的前提。
3. 《劳动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后五日内,应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4.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5.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6. 若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7. 根据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先行调解。
8.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需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并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9.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0. 若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立即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