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两种:诉讼和仲裁委仲裁。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选择诉讼还是仲裁来解决争议。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则默认通过诉讼解决。选择诉讼还是仲裁,各有利弊。以下是对仲裁与诉讼的比较,以及仲裁的一些潜在缺点:
1. 仲裁费用通常高于案件受理费。例如,在深圳国际仲裁院,标的额100万的案件的仲裁费为40050元,而的案件受理费仅为13800元。
2.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一旦裁决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相比之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15日内向上级提起上诉。
3. 仲裁中的调查取证难度较大。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调查取证,但在仲裁中,目前尚未发现相关法律规定允许当事人申请仲裁委调查取证。
4. 仲裁无法将未经仲裁协议约定的主体列为案件当事人。在某些案件中,可能需要将合同外的第三方主体列为当事人,以便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但在仲裁中,所有当事人必须事先达成仲裁协议。
因此,仲裁并不总是比诉讼更有优势。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当事人应充分了解仲裁的缺点,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作出明智选择,以避免在维权时处于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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