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退定金事宜,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或诉讼途径解决。
首先,买方向卖方提出返还定金的请求。
若无法达成和解,买方有权直接提起诉讼,法庭将支持退还其中一部分定金。
然而需要注意,退回定金需满足特定条件,例如未能就合同条款达成共识,或者未在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
在此种情形下,购房者需提供相关证据,如商谈合同期间双方修订记录或谈话录音等。
然而,如果购房者自身确有违诺行为,比如不想要购买房屋,仍可透过增加补充协议的手段达成退定金的诉求。
另一方面,针对内部认购等尚未取得销售许可证或产权证的项目,由于其不符合销售条件,无论何种情况均可退回定金,无需进行过多取证工作,只需依法提起诉讼即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