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欠款方失踪的情况下,债权人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可径直向借款方原籍或拥有资产的法院申告,以追回欠款。
申告时需持借据等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法院便会予以立案处理。
鉴于借款方行踪不定,法院通常于立案后通过公告方式传讯其出庭。
公告期满,若借款方仍未表态,法院将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进行缺席审判。
缺席审判后,即使借款方仍然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有权拍卖其房产或其他财产来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