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外伤参与度不能作为根本判罪依据,存在外伤不一定构成犯罪。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原因力大小和双方事故责任比例,确定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情形下不应考虑损伤参与度,超额部分按比例赔付。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宝 AI智能咨询 法律计算器 法律意见书 法律文书 去提问 交通事故外伤参与度怎么判 交通事故外伤参与度怎么判 交通事故外伤参与度怎么判 交通事故外伤参与度怎么判 为你推荐 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①既有损伤又有疾病,后果完全由损伤所造成,疾病未起作用,损伤与后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为100%。②既有损伤又有疾病,后果主要由操作所造成,疾病只起辅助作用,则损伤与后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为70~90%。③既有损伤又有疾病,两者单独存在都不能造成目前的后果,或者在造成目前后果的作用上同等重要,难分主次,则损伤与目前后果之间系界限型因果关系,为40~60%。④既有损伤又有疾病,损伤是诱发或加重因素,即损伤比较轻微,对人体没有大的危害,但能诱发或促进疾病的发作,则损伤与目前后果之间系间接因果关系,为10~30%。⑤既有损伤又有疾病,若后果完全由疾病所致,则损伤与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为0%。一、轻微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是怎样的?1、互看证件。当发生双方的轻微交通事故时,应该首先互看证件,即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如遇到证件不全的,应该立即报警等待处理。没带驾驶证就是无证驾驶,这时不能轻易离开现场。2、拍照取证。在车辆出现碰撞后,要及时用手机拍下相互碰撞的部位,注意要清晰的拍摄车牌号码,这很重要。此外,如果够细心还应该拍下车辆识别代码,更保险一些。3、看车辆保险标志。正常的车辆都有保险标志的,包括交强险标志、环保标志等,一定要在前挡风玻璃上看一眼,这样比较保险。一旦碰到没有各种保险标志的,就要注意了,不能随便挪动车辆。4、繁忙路段要尽快撤离。如果是在交通繁忙的路段,应该尽快完成上述简单检查后把车辆转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然后再进行下一步处理。5、走快速理赔。如果不想耽误时间,发生事故损失在2000元以下,事故责任明确,那就走快速理赔程序,即不用等保险公司来看现场,因为已经拍照了,这样报案后约时间去定损就行了。 罗仰侠律师 执业4年 资质认证 2022-11-25 交通事故是否需要考虑损伤参与度 法律分析:不需要参考损失参与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我国交强险立法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依据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作相应扣减,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也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即便是投保机动车无责,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予以赔偿。因此,对于受害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的损失,均属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参照“损伤参与度”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和交强险责任均没有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余娟律师 执业6年 资质认证 2022-04-27 外伤参与度和交通事故责任之间的关系 一、什么是损伤参与度损伤参与度原本是法医学上的一个概念,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损伤参与度,是指有外伤、疾病(包括个人身体老化和体质、健康差异)等因素共同作用于人体,损害了人体健康的事件中,损伤在人身死亡、伤残、后遗症的发生上所起作用的比例关系。具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主要表现为交通事故因素、受害人自身身体健康或年龄等因素、第三人过错等多种因素并存的情况下,在出现受害人相关损害时,交通事故对于损害后果所具有的作用力大小。二、外伤参与度和交通事故责任之间的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交通事故中的事故责任通常与赔偿责任相一致。但在多种原因并存致损害后果的情形下,会产生事故责任、损伤责任与赔偿责任的不一致性。在确定具体赔偿责任前,我们应该对这三种责任有一个相对明晰的界定。事故责任,顾名思义,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所具有的原因力比例或过错大小。它一般由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认定。损伤责任,是指上列多种因素对受害人损害后果的作用力大小。在交通事故赔偿中,主要表现为交通事故对于受害人损害后果的作用力大小。在行为人过错、受害人自身身体因素、第三人过错等多种原因并存导致受害人损伤的情形下,就涉及到损伤参与度问题,在我们凭日常生活常识或经验不能明确分辨时,需要借助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有关损伤参与度的鉴定意见作出判断。赔偿责任,是指根据前二者事故责任和损伤责任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而作出的分析和判断,由此确定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的赔偿义务。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在涉及到损伤参与度时,我们应该首先考虑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各种因素原因力大小,再结合双方事故责任比例,最终由此确定相关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三、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存在损伤参与度时的处理(一)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情形下应不考虑损伤参与度对于损伤参与度的认定与把握,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我们知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一种法定强制保险,具有一定的社会强制性及保障性,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向受害人承担的是一种分项限额足额赔偿责任,不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其它情形。这点从法条上来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均明确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既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考虑双方事故责任以及各自过错程度,那么在多种因素并存情况下,损伤参与度自然也不应该在考虑之列。故对上述保险公司辩称其无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还是第三者责任险均应只赔偿受害人总损失的损伤参与度比例是不正确的。(二)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部分应按损伤参与度比例赔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考虑损伤参与度,是基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殊性质及立法目的。但针对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而言,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其赔偿限额、责任免除等均由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中,自然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所以,对于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自然也应该考虑损伤参与度。所以,对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则应当考虑损伤参与度,即对行为人过错、受害人自身体质等因素、第三人过错等作出综合的分析与判断,从而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胡文学律师 执业9年 资质认证 2022-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