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成为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的流程如下:
1. 申报者首先向所在行政区域的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 文化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至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3.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和筛选,并在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
4.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材料提交给评审委员会。
5. 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推荐项目。
6.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推荐项目通过媒体进行为期30天的社会公示。
7. 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拟订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
8. 经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
要申请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项目必须已列入街道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2. 项目应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3. 项目需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4. 项目应在一定群体中世代传承,并保持活态存在。
5. 项目在街道内具有鲜明特色和较大影响。
申报材料应包括:
1. 申报报告,简要说明项目的名称、保护单位、申报目的和意义,并附街道办事处意见。
2. 项目申报书,包含项目简介、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和街道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3. 辅助资料,如录音、录像资料、代表性图片、证明材料、授权书等。
4. 街道办事处同意申报的函件。
5. 街道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公布文件。
申报程序包括:
1. 街道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筛选和论证。
2. 报送区文体局审核。
工作要求:
1.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申报工作质量。
2. 依靠专家进行筛选和论证,重点关注特定类型的项目。
3. 明确承担保护与传承工作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
4. 制定具体的五年保护计划和配套经费预算。
5. 申报材料需符合要求,包括项目申报书的详实性和准确性,视频材料的清晰度,以及照片的统一格式等。
请注意,所有申报材料和辅助资料将全部归档,不再退还,因此申报者需自行留备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