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吊车通常被归类为特种设备。
2. 尽管吊车有不同吨位,但它们通常被视为特种设备。
3. 吊车被定义为移动起重机中的汽车起重机,而不属于轮胎起重机械。
4. 起重机械是指能够进行垂直升降或同时进行垂直升降和平移重物的机电设备。
5.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定义,起重机械包括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0.5吨的升降机,以及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1吨且提升高度大于或等于2米的起重机和固定安装的电动葫芦等。
6. 201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删除了包括汽车起重机和随车起重机在内的项目,这意味着这些设备不再被定义为特种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