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仲裁的理解
仲裁(Arbitration)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指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第三者,即仲裁员,由其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
在我国,仲裁和诉讼是解决商事纠纷的两大主要途径。仲裁属于私力救济,但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成为一种法律制度。我国实行或裁或审制度,即经济纠纷可以选择诉讼或仲裁。
仲裁的特点有:
1. 仲裁一裁终局。相对于诉讼可能的一审、二审甚至再审,仲裁裁决是最终且确切的。
2. 专家审理,结果具有可预见性。与诉讼中相对固定的法官审判不同,仲裁由来自各行各业、具有各种专业背景的仲裁员进行审理。
3. 仲裁程序自主灵活。当事人可以自主约定和设计仲裁程序,如仲裁庭人数、开庭地点、语言等。仲裁庭也有较大的自主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调整程序。
4. 裁决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根据《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一百多个公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二、仲裁机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是世界上主要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之一,成立于1956年4月,原名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于1980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988年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0年,该委员会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委员会的名称。
经过四十余年的发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成为世界上最忙碌的仲裁机构之一,为我国仲裁法的制定和仲裁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该委员会与世界上主要仲裁机构保持友好合作关系,以其独立、公正和高效在国内外享有盛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