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实施办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明确了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对保密工作的主管职责,同时规定了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职责,这体现了保密工作的层级指导和地域分工。
2. 根据《保密法》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管理和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并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协作,共同执行保密法律法规。此外,中央国家机关还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业务保密规定,以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
3. 在《保密法》第四条中,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配备。同时,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致力于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研发,确保保密工作的科技支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其职权的有效行使。同样,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也应合理安排于年度财政预算或收支计划中。
4. 最后,《保密法》第五条强调机关、单位在确定国家秘密时,不得将应当公开的事项划为国家秘密,也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这既保护了国家秘密的安全,也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和信息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