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借款时,若有担保人,其必须亲自签字以确立担保关系。若担保人未在借条上签字,则担保关系不成立,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2. 借条上的签字必须由借款人和担保人亲自完成,不可由他人代签。若担保人为单位,则需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3. 担保人未在担保合同上签字或在贷款合同中的担保人处签字,则担保人与出借人之间不构成担保合同关系,因此不承担担保责任。
4. 担保期限的规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若约定的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其同时届满,则视为未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5. 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6. 在保证期间,若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同样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7.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8. 虽然并非借款必需,但担保人能够为债权人提供额外保障。担保人的亲自签名是基本要求。
9. 债权人应与担保人明确约定担保期限,否则将依照法定担保期限,即债务清偿期到期后的六个月内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