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当事人如欲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请处理,应递出书面申请,并交于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科。
申请书需注明当事人基本信息、相关事实陈述、具体诉求及理由。
2. 在知道或有证据表明自身健康受损之日起一年之内,当事人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过错争议处理申请。
3. 涉及医疗过错争议,若当事人欲提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该申请由医疗机构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受及审理。
4.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过错争议处理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若符合相关条例,则予以受理,同时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交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于不符条例规定的,则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
5. 若当事人对首次医疗过错技术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可申请再次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1至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转交省级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