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条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时,需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并提交居民户口簿作为身份证明。
在办理身份证时,通常需要准备以下文件:居民户口簿、原身份证、数码照相回执以及《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具体办理步骤包括:首先,携带上述文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提交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接着,提交的材料经过初步审核,无误后,申请人将获得《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最后,在规定时间内,凭借该凭证到指定派出所领取新的身份证。
当公民的常住户口从本市市辖区或本县行政区域迁出时,在迁入地完成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可以办理换领居民身份证。此外,如果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届满、信息变更、出现破损或无法辨认的情况,也应申请更换新证。
换领身份证时,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如果是身份证有效期满、信息变更、破损无法辨认的情况,则需提供户口簿及原身份证,并提交两张近期的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如果是迁移变动的情况,则需提供《迁移证》及原身份证,同样需要两张近期的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携带这些材料前往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履行换领身份证的手续,并支付证件工本费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