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违法,不应施以行政处罚;
(2)无法辨识或控制自身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和智力残疾人士在违法时,也不宜给予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无实质性危害者,可不予行政处罚;
(4)首次违法且危害较小,能及时改正者,可免于行政处罚;
(5)若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表明其无主观过错,则无需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