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担保人即使征信不佳,仍有可能被允许担保,这取决于其是否拥有充足的财产来履行担保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在主债务到期后未积极行使物保权利,导致担保物价值下降或损毁,可能被视为放弃部分或全部物保。在此范围内,保证人的责任可能会减轻或免除。
担保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具备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身份,具备代偿债务能力。
2. 虽不具备完全代偿能力,但已签订保证合同后,不能以自身无力为由免除责任。
3. 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在内的公民可作为保证人。
4. 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实体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社会团体、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
5.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除非有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
6.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但经营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作为保证人。
7. 国家机关在特定条件下,如接受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并经国务院批准,可作为保证人。
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包括:
1. 一般保证责任,即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担保人需承担清偿责任。
2. 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直接偿还债务。一般保证中的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人则无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