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三、工伤职工身份证明。
四、有效的诊断证明,以及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核弊要求补正材料后消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改桥族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