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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员口头承诺是否应履行责任?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1-21 17:4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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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员口头承诺是否应履行责任?

此类行为仅属销售策略,故与书面销售材料存在差异。无论哪家公司,在房地产交易中均需签署书面合同,此乃双方自愿约定,即若已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便必须遵守。换言之,若购房者已签署无书面约定的合同,便视为接受这些条款。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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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此类行为仅属销售策略,故与书面销售材料存在差异。无论哪家公司,在房地产交易中均需签署书面合同,此乃双方自愿约定,即若已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便必须遵守。换言之,若购房者已签署无书面约定的合同,便视为接受这些条款。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售楼员口头宣传及承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因其尚未构成正式的销售公告或宣传资料。
此类行为仅属销售策略,故与书面销售材料存在差异。
无论哪家公司,在房地产交易中均需签署书面合同,此乃双方自愿约定,即若已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便必须遵守。
换言之,若购房者已签署无书面约定的合同,便视为接受这些条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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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行为仅属销售策略,故与书面销售材料存在差异。无论哪家公司,在房地产交易中均需签署书面合同,此乃双方自愿约定,即若已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便必须遵守。换言之,若购房者已签署无书面约定的合同,便视为接受这些条款。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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