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公司在合法授权范围内与他人所签署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若超越总公司授权而签订合同,即为无权代理人行为,此种情况下所得之合意为效力待定,经总公司确认后方可生效;
反之,如未经总公司明确承认,此类合同将予判定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