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案不能开无犯罪记录。
故意毁坏财物案属于刑事案件,我国没有犯罪记录消除制度,所以犯罪记录是伴随终身的,所以故意毁坏财物案不能开无犯罪记录。
故意损毁他人财物量刑标准:
1、行为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如果构成犯罪的,一般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涉嫌犯罪法院量刑的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综上所述,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刑事案件,只要是有犯罪的人都不可以开无犯罪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宝 AI智能咨询 法律计算器 法律意见书 法律文书 去提问 故意毁坏财物案能开无犯罪记录证明吗 故意毁坏财物案能开无犯罪记录证明吗 故意毁坏财物案能开无犯罪记录证明吗 故意毁坏财物案能开无犯罪记录证明吗 为你推荐 故意毁坏财物罪鉴定报告无实物怎么处理? 对于赃物已灭失的财产犯罪,已无法就实物本身进行鉴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五)项规定:“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该条指明了无实物估价的常见依据和资料,也即失主、证人的证言、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但是上述依据并不全面,同条第(七)项还规定:“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既然在能够确定物品实际价格的场合都可以按销赃数额计算盗窃数额,那么在不能确定物品实际价格的场合,就更可以按照销赃数额定罪量刑了,因此对于赃物已灭失的案件,还可以根据销赃价格确定犯罪数额。而且,上述司法解释仅仅规定了估价的方法和依据,并没有明确证明的曜迹布疵挥谢卮:对于已灭失的赃物,需要具备什么程度的证据规格才得以确定价格呢?有一些案件,虽然被害人对物品的数额和价值言之凿凿,但是并无其他证据佐证,被告人要么矢口否认要么避重就轻,如果遵循罪疑唯轻的原则就低不就高,被害人往往难以接受。有意见认为,相对于犯罪行为而言,对于犯罪数额的证明标准不妨适当放宽。诚然,如果犯罪数额的确定只涉及量刑的轻重,那么赃物价值的计量自不必过于严苛。但问题是,财产类犯罪的数额在我国不仅是量刑的标准,也是定罪的依据,故对数额的证明还是应该“高标准、严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在有实物的情况下,实物本身就是鉴定的直接资料,而在实物已经灭失的情况下,物品的品名、新旧等情况就要根据相关证据来加以判断,问题在于判断的主体是估价机构还是司法机关呢?如果承认司法认知和估价鉴定各自具有不同的职能定位和专业特点,那么就应当遵循“证据的判断交给司法机关,价格的判断交给鉴定机构”的原则。但是实践中出现了估价机构代行司法职能的现象,例如相当多无实物估价的鉴证报告中都提到:“由于鉴证标的已灭失,价格鉴证人员未能进行现场勘察,有关该标的情况及数据的描述均以委托方提供的询问笔录及相关证据资料为依据。”笔者认为,鉴定人员直接根据原始证据资料判断物品的状况和价值有越俎代庖之嫌,不仅有损鉴定的合法性,而且鉴定结论也容易失真,例如在证据存在矛盾的情况下鉴定人员对证据的采信就有可能违反诉讼证明的原理。所以,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先由司法机关向鉴定机构了解无实物估价需要哪些参数(例如物品的品名、款型、新旧等),然后通过审查判断证据确定上述参数并提供给鉴定机构,再由鉴定人员根据依法确定的参数估算价格。此外,前一个诉讼阶段作出的估价鉴定到了后一阶段如果遭遇非法证据排除,从而导致鉴定参数必须重新确定的话,后一阶段的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新的法律事实重新委托鉴定。 吴莉律师 执业4年 资质认证 2022-12-07 故意毁坏财物罪证据收集有哪些? 证据有照片、录音、视频录像,以有现场造成的损失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福建省在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中,“数额较大”一般为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为五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我国法律上是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判罚标准是非常明确的,只要涉及到具体的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的,就可以由公安机关来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是否符合刑事责任来进行判罚处理,对于犯罪事实轻微的,是不可以进行判罚处理的。 吴莉律师 执业4年 资质认证 2022-12-02 故意毁坏财物罪需要什么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前科;2、起因、动机、目的;3、毁损财物的时间、地点、方式手段、工具、对象、后果等;4、毁损物品的名称、数量、价值等。(二)被害人陈述1、被侵害人的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3、毁损财物的起因、时间、地点、方式手段、工具、对象、后果等;4、毁损物品的名称、数量、价值等。(三)证人证言(参照被害人陈述)(四)物证、书证1、被毁坏财物、作案工具的原物及照片;2、扣押物品清单。(五)鉴定结论被毁损财物的价值鉴定(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公共场所的监控录像资料;2、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3、其他录音、录像、电子数据。(七)辨认笔录被侵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现场、嫌疑人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犯罪事实的场所、人员、物品进行指认。(八)勘验、检查笔录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形成的笔录、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九)其他证据材料1、犯罪嫌疑人(自然人)的年龄、身份证据材料,包括:户籍信息;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一、故意毁坏财物罪可以自诉吗?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公诉案件,不能自诉。我国《刑法》对自诉案件的分类如下:(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1》33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刑法275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达5000元以上的(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三)纠集3人以上公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严重情形的因此,如果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则参照上述标准会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责如果不够追究刑责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9条追究行政责任。无论是追究刑事责任还是追究行政责任,都必须依法赔偿受害人。 唐玉蓉律师 执业3年 资质认证 2022-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