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遭遇家庭暴力受伤,悍妻离婚后被判赔偿467.60元。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宝 AI智能咨询 法律计算器 法律意见书 法律文书 去提问 丈夫遭遇家庭暴力受伤 悍妻离婚后被判赔偿 丈夫遭遇家庭暴力受伤 悍妻离婚后被判赔偿 丈夫遭遇家庭暴力受伤 悍妻离婚后被判赔偿 丈夫遭遇家庭暴力受伤 悍妻离婚后被判赔偿 为你推荐 丈夫遭遇家庭暴力受伤 悍妻离婚后被判赔偿 7月26日,李*雄从湖北巴东县人民法院官渡口人民法庭领到其前妻刘*珍人身伤害赔偿款467.60元。至此,一起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人身损害案件,在法官的的努力下得到圆满解决。官渡口镇居民李*雄与刘*珍于2003年10月同居,同年11月出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睦,2005年3月19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刘*珍用铁锤击打李*雄,李*雄发觉后用右手抵挡,致右前臂被打伤,经巴东县官渡口镇卫生院X线检查,右侧尺骨远端横断骨折,2005年5月27日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2005年5月30日晚,李*雄外出回家,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刘*珍用木棒击打李*雄右肩胛,手臂等处,李*雄受伤后当日即到巴东县官渡口镇卫生院住院治疗7天,花医疗费682.80元,经X线检查,李*雄右侧肩胛冈裂性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2005年7月12日,双方经巴东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06年1月9日,原告李*雄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珍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4178元。 审理过程中,刘*珍提出李*雄的伤残鉴定适用的是工伤标准,申请重新按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经巴东楚峡鉴定所按人体伤残标准鉴定后,认为原告不构成伤残等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请求损害赔偿。因原告李*雄所受伤害经法定鉴定机构鉴定不构成伤残等级,对其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其受伤后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刘某应赔偿,遂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李某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467.60元。 郭仁悦律师 执业2年 资质认证 2023-07-08 丈夫发现妻子有婚外情而暴打成轻伤,是否构成家暴丈夫会否被追究责任? 如果是妻子有婚外情的行为,那么是妻子的错误行为,违反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但还无论何种原因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都是不对的。妻子报警,经过伤情鉴定后构成刑事犯罪的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法律有明确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如果已经符合刑事构罪标准的要承担需要的协商责任。如果一方或者双方均主张离婚的,那么双方均有可能构成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北京婚家律师提示您:不仅在离婚时可以主张要求赔偿,若是有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可以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发生这种情况的双方若能够就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意见的,可以双方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共同办理离婚手续即可。 赵丽律师 执业19年 资质认证 2020-09-11 悍妻离婚后被判赔偿 丈夫遭遇家庭暴力受伤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哀求损害赔偿。因原告李*雄所受伤害经法定鉴定机构鉴定不构成伤残等级,对其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糊口费的诉讼哀求不予支持;但其受伤后支出的公道用度被告刘某应赔偿,遂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李某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津贴费共计467.60元。 审理过程中,刘*珍提出李*雄的伤残鉴定合用的是工伤尺度,申请重新按人体伤残尺度进行鉴定,经巴东楚峡鉴定所按人体伤残尺度鉴定后,以为原告不构成伤残等级。 2005年5月30日晚,李*雄外出回家,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刘*珍用木棒击打李*雄右肩胛,手臂等处,李*雄受伤后当日即到巴东县官渡口镇卫生院住院治疗7天,花医疗费682.80元,经X线检查,李*雄右侧肩胛冈裂性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2005年7月12日,双方经巴东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06年1月9日,原告李*雄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珍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4178元。 官渡口镇居民李*雄与刘*珍于2003年10月同居,同年11月出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睦,2005年3月19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刘*珍用铁锤击打李*雄,李*雄发觉后用右手抵抗,致右前臂被打伤,经巴东县官渡口镇卫生院X线检查,右侧尺骨远端横断骨折,2005年5月27日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7月26日,李*雄从湖北巴东县人民法院官渡口人民法庭领到其前妻刘*珍人身伤害赔偿款467.60元。至此,一起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人身损害案件,在法官的的努力下得到圆满解决。 曹雨轩律师 执业2年 资质认证 2023-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