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原则是在保险事故引发损失时,明确事故原因,判定赔偿责任而专门设立的一种重要原则。近因原则是为了明确承保风险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保险责任而设立的基本原则。保险人对属于承保风险的近因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对不属于承保风险的近因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近因原则的主要目标是确定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英国早在1906年就以成文法形式明文确立了近因原则。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宝 AI智能咨询 法律计算器 法律意见书 法律文书 去提问 什么是理赔的近因原则 保险近因原则及其适用 保险的近因原则是什么 保险近因原则是什么? 为你推荐 保险的近因原则是什么 保险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按照近因原则,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给付)责任。长期以来,它是保险实务中处理赔案是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一、保险的四大原理是什么保险的四大原理,风险分散原理、大数法则原理、公平合理原理、收支平衡原理。1.而风险分散化就是不要把鸡蛋都放进同一个篮子里,这个篮子放几个,那个篮子放几个。这样即便风险真的发生了,就是即便有篮子掉了,打破的只是那一个篮子里的鸡蛋,而其他篮子里的鸡蛋还是完好的。2.保险大数法则也称为风险大量原则、大数定律、是人们在长期的实践中发现,在随机现象的大量重复中往往出现几乎必然的规律。概率论的大数法则是保险公司计算保险费率的基础,只有承保大量的风险单位,大数法则才能显示其作用。3.公平合理原理主要体现在保险公司厘定设计费率上,要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来进行。4.收支平衡原理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期内纯保费收入的现金价值与支出保险赔付的现金价值相等,它是保险精算最基本的原理,简单的说,就是各大商业保险公司计算保费费率的基础,除了要公平合理之外,还要做到收支平衡。二、保险主体是什么保险主体,就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只包括投保人与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除非与投保人是同一人,否则,都不是保险主体。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中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拥有保险利益所有权的人,很多时候是投保人、受益人,也可以是保单受让人。 胡文学律师 执业9年 资质认证 2022-11-24 保险近因原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保险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法律依据:《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的主张应当支持。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损失 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 汪小燕律师 执业11年 资质认证 2023-02-13 什么是理赔的近因原则 什么是理赔的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这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予以赔偿。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两者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存在,才能构成保险赔偿的条件。灵活运用保险近因原则是消费者维权的手段。理赔依据近因而来现实生活中,引发损失的原因多种多样,针对不同的导致损失的原因,在运用近因原则时也各不相同。但是常见的主要有以下两种:引发损失的原因单一由单一原因引发损失的情况,在实际理赔过程中操作相对简单。实践中,理赔人员只需要判定这一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即可,而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也往往很少会有异议。比如,张某在走山路的时候不小心摔坏了腿,如果张某买了意外险,那么保险公司就应该给予张某相应的保险金,但是如果张某投保的是重疾险,那么保险公司不需理赔,这明显超越了重疾的承保范围。多种原因导致损失理赔纠纷往往发生于多个原因导致的保险损失。其中两种情况最易产生分歧。第一种是多个原因造成保险损失,且每一个都是事故的近因,不过只有一些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另一部分超过了范围。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需要理赔的是责任范围内的保险损失,消费者也可以为这部分原因据理力争索要赔偿。另一种情况是多个造成损失的原因之间相互依存、或存在因果关系,在判断近因时容易造成消费者和保险人之间的矛盾。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王女士2003年买了意外伤害保险,期限是五年。2005年8月,她被一辆慢速行驶的轿车轻微碰擦了一下,顿觉胸闷头晕。不幸在送往医院途中病情加重,最后在医院不治身亡。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指出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王女士家人拿着意外伤害保险有效保单及死亡证明等资料,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导致王女士死亡的是心肌梗塞,不属于意外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无需赔付。这引起了王女士家人的强烈不满。在这个案例中,造成王女生死亡的原因有两个,一是王女士与轿车发生的轻微碰擦,另一个是心肌梗塞,后者也是医院诊断出的王女士死亡的原因。关键问题在于,这次事故的近因到底是两者中的哪个呢?如何判断事故的近因在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中,有这样一条标准,如果由一系列原因引起事故,而原因之间又有因果关系,那么前事件称作诱因。如果诱因在健康者身上可引起同样后果,那诱因即是近因;反之如诱因发生在健康者身上不会引起同样后果,则诱因不能成为近因。在上述王女士的案件中,她与轿车发生轻微碰擦是诱因,同样的事情发生在正常人身上,是不会导致死亡的,所以她身故的近因不是车辆碰擦,而是自身健康的原因——即心脏病所致。因此,王女士自身的疾病才是近因,这类风险属于重大疾病保单承保范围或由寿险保障,而非意外险保单赔付范围。在财产保险中,同样有不少近因分歧,判断的标准是造成损失的原因如果可以通过因果关系串联起来,那么,最初的诱因即为近因。举个比较有代表性的例子:闪电引起大楼火灾、火灾引起电线短路,短路引起机器损坏。在这个关系链中,每一层的因果关系都很明显,所以闪电才是机器损坏的近因。想要得到保险公司理赔,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中必须有闪电一项,否则,理赔遭拒便是难免的了。 覃永雄律师 执业29年 资质认证 2022-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