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的赔付问题,需依据具体情形而定。
如在物业租赁合同期限未到之时,业主未能依照合约执行相关义务,租户有权据此向业主提出赔偿请求,以维护自身权益。
具体而言,此种情况多表现为:
尽管合同尚未到期,但业主却决定提前收回房屋。
在此情况下,业主即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赔偿金额的确定,可由租户与业主共同商议。
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租户有权要求业主赔偿以下损失:
因业主违约导致租户产生的实际损失以及租户重新寻找住房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若业主依法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则租户无权再向其索要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