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离婚案件是否可由婚姻登记地法院审理,需视具体案情而定。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求应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或常驻地法院提出;
若被告住所地与常驻地存在差异,则需将诉状提交至其常驻地法院。
然而,若被告身处国外、宣告失踪、死亡或遭受强制措施,亦或是原告住所地与常驻地不符,则应向原告常驻地法院递交诉状。
因此,若婚姻登记地法院满足上述任一条件,便有权对该类案件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