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法律规定中,当法定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时,应由其他具备监护资格者承担监护义务。
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未成年人。
通常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父母;
如双亲已故或失去监护能力,则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接替;
若祖辈亦无法胜任,则由兄弟姐妹担任监护人;
若兄弟姐妹也无法胜任,其他有意愿且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团体可担任监护人,但需经过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批准。
二、关于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监护人为有监护能力的配偶;
若配偶无法胜任,则由父母或子女担任监护人;
若上述亲属均无法胜任,则由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
若所有亲属均无法胜任或去世,则可由其他有意愿且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团体担任监护人,同样需要得到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的批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