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
1. 死亡注销(由亲属申报):
- 正常死亡所需材料包括:
(1) 居民户口簿;
(2) 医院出具的死亡诊断证明;
(3) 非医院死亡情况下,单位或村居出具的证明,派出所需进行调查;
(4) 殡葬证明;
(5) 单位或村居出具的证明(三联单)。
- 非正常死亡所需材料包括:
(1) 居民户口簿;
(2) 司法部门(如交通事故有交警部门证明)和医疗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3) 单位或村居出具的证明(三联单)。
2. 应征入伍注销:
- 所需材料包括:
(1) 居民户口簿(集体户身份证);
(2) 《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或者根据分局下发的入伍人员名单进行注销。
3. 出境、国定居注销:
- 所需材料包括:
(1) 居民户口簿;
(2) 定居台湾的,提供出入境管理部门户口注销通知书;
(3) 定居港、澳的,提供前往港澳通行证和公安机关注销户口通知;
(4) 定居国外的,提供省公安厅签发的出国定居证、护照等。
以上情况均需收缴居民身份证(应征入伍情况除外),并出具户口注销证明,证明中必须注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以及注销的原因和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