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学校意外摔伤,医药费由未尽到安全监管职责的学校承担。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宝 AI智能咨询 法律计算器 法律意见书 法律文书 去提问 小学生在学校意外摔伤,医药费由谁承担 小学生在学校意外摔伤,医药费由谁承担 小学生在学校意外摔伤,医药费由谁承担 小学生在学校意外摔伤,医药费由谁承担 为你推荐 小学生在学校意外摔伤,医药费由谁承担 小学生在学校意外摔伤医药费由学校承担,但学校能证据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如果是由于学校以外的第三人原因导致摔伤的,由第三人承担医药费,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一、在我国孩子在幼儿园摔伤谁负责1、如果孩子在幼儿园摔伤的,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幼儿园有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采用的是一种举证责任倒置方式。2、如果是幼儿园以外人员所造成的伤害,则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受伤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幼儿园在其受伤害时未尽到管理职责,则幼儿园承担补充责任。二、孩子在教育机构被打伤怎么办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孩子在教育机构里被打伤的,教育机构需要和打人者一起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没有尽到管理、教育的职责,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期间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损害的,由第三人去承担侵权责任。三、顾客在KTV唱歌摔伤能否要求KTV赔偿顾客在KTV唱歌摔伤能否要求KTV赔偿,要看情况。如果KTV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可要求其赔偿;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KTV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只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如果KTV尽到职责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罗仰侠律师 执业4年 资质认证 2022-12-13 小孩在学校摔倒受伤,学校要承担责任吗 一、小孩在学校摔倒受伤,学校要承担责任吗1、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伤害的,要区分情况确定学校是否有责任。分别是:(1)学生在十周岁以下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期间受到伤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是否尽到教育职责,由学校承担举证责任;(2)学校在十周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期间受到伤害的,学校未尽到教育职责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是否以致管理职责,由学生承担举证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二、学生在学校受伤,各方担责的情形有哪些1、如果学生在校外跟人单挑或者意外受伤的,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由打架双方承担责任,学校通常不负责;2、如果是学生在校内跟人单挑或者意外受伤的,那么应该分两种情况来看:(1)十岁以下的学生在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受伤的,法律通常认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已尽到管理职责;(2)十岁到十八岁的学生在学校、培训机构受伤的,学校通常不承担则责任,除非学生的监护人可以拿出证据,证明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此时,学校需要承担一部责任。 胡文学律师 执业9年 资质认证 2022-07-11 学生在校意外受伤 费用该谁承担 小学生在学校意外摔伤,医药费应属学校负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王香琴律师 执业8年 资质认证 2022-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