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标准如下:
神经系统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脑膜的结构损伤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10级
1.2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损伤等级 颅内损伤缺损级别 日常生活状态 依赖状态
1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20) 完全不能自理 完全护理
2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 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完全护理
3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大部分护理
4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49)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大部分护理
① 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②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③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1级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眼耳结构
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双侧眼球缺失
1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5级
1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4级
2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3级
3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2级
4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1级
5级
一侧眼球缺失
7级
2.2视功能障碍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双眼盲目5级
2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2级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3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3级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4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4级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2级
5级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6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6级
一眼盲目5级
7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7级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8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8级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9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9级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10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10级
注:① 视力和视野
法律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全文
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宝 AI智能咨询 法律计算器 法律意见书 法律文书 去提问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 为你推荐 jr/t0083-2013评残标准 赔付标准 法律分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该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第八条 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王兴华律师 执业15年 资质认证 2022-04-15 jr/t0083-2013评残规定 赔付规定 法律分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该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第八条 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朱品文律师 执业8年 资质认证 2023-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