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旨在加强供暖管理,提高供暖效率,保护环境,确保居民生活质量。该办法涵盖了规划和建设管理、供暖企业和设施管理、供暖收费管理、供暖运行管理等多个方面。办法明确了城市供暖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职责,要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供暖管理的具体事务,并规定了供暖企业的资质等级及其动态管理机制。
在供暖设施管理方面,办法要求供暖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由供暖企业负责,并规定了不得影响供暖设施安全的行为,包括在供暖设施周围取土、堆放杂物、擅自拆除供暖设施等。此外,办法还对供暖收费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收费标准、费用承担方式等,确保供暖费用的合理收取和专款专用。
在供暖运行管理方面,办法要求供暖企业按照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备维修养护,使用符合环保标准的燃料,并确保供暖温度达标。对于供暖温度不达标的情况,办法规定了用户可以追究供暖企业的违约责任。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对供暖企业、用户以及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法律责任的具体条款,对供暖企业、用户及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详细处罚,包括罚款、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办法还指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并废止了原有的《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暂行规定》和《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行政处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