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涉及广泛,旨在维护城市秩序,保护公民权益。本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城市管理执法的基本原则、执法范围、执法主体及保障措施。城市管理执法涵盖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多个领域。城市管理执法机构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执法公正、文明。通过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实现城市管理信息的共享和公众参与。执法人员需依法进行执法活动,保障当事人权利。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应加强协作与配合,确保执法效果。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原《城建监察规定》同时废止。
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要求严格依法行事,保证公正性。执法人员需持证上岗,经过培训考核,具备相应的执法能力。城市管理执法机构需建立执法主体机制,确保执法工作的高效性和统一性。城市管理执法机构有权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采取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询问当事人、证人等。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应依法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建立执法档案,确保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城市管理执法机构需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擅自处置。城市管理执法机构不得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设定任务和目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应全额上缴。
城市管理执法机构需确定法制审核机构,配备符合条件的法制审核人员,对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确保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城市管理执法机构需建立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通报行政执法信息和相关行政管理信息。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可通过网格化管理方式,实现城市管理执法事项的精细化管理。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在执法活动中发现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告知或移送有关部门。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本办法明确了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原则、执法范围、执法主体及保障措施。城市管理执法机构需依法、公正地履行城市管理职责,保障公民权益。城市管理执法机构需加强协作与配合,提升城市管理执法的效率和效果。城市管理执法机构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