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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垃圾分类什么时候开始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1-24 03: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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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垃圾分类什么时候开始

具体实施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根据其成分、属性、利用价值、处理方式及对环境的影响,将生活垃圾划分为若干种类,并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行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建筑装修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垃圾、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体、粪便等非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分别管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投放。生活垃圾处理应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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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具体实施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根据其成分、属性、利用价值、处理方式及对环境的影响,将生活垃圾划分为若干种类,并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行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建筑装修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垃圾、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体、粪便等非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分别管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投放。生活垃圾处理应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长春垃圾分类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旨在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该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源头减量及相关管理活动。

具体实施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根据其成分、属性、利用价值、处理方式及对环境的影响,将生活垃圾划分为若干种类,并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行为。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建筑装修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垃圾、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体、粪便等非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分别管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投放。生活垃圾处理应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指导,将垃圾分类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督促居民、村民开展垃圾分类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教育基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培育公众垃圾分类意识和习惯。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垃圾分类意识。

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行社、导游等旅游行业的宣传教育,督促游客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垃圾分类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垃圾分类意识。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垃圾分类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在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和自然条件,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分类管理模式,科学合理地规划、建设和配置相关设施设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可回收物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合理布局可回收物分拣中心和流动回收点,促进垃圾分类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融合。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与垃圾分类相衔接的终端处置设施,加快分类终端处置设施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建设。

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应当同步配置果蔬垃圾就地处置设施。公共机构、相关企业及居民小区应当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禁止在街路及临街建筑物之间擅自设置收集容器或设施。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责任人由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居民小区、建设工地、城市道路等管理单位或经营者担任。责任人应当履行建立分类投放管理制度、宣传引导、设置分类收集容器、分类暂存、分类运输等职责。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不符合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要求改正或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也应按要求作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倒卖、转让生活垃圾。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职责,对相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建立综合考核制度和信用档案,将违规行为纳入评价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招募督导员或委托社区、村民委员会工作者协助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违反条例的行为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改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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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实施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根据其成分、属性、利用价值、处理方式及对环境的影响,将生活垃圾划分为若干种类,并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行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建筑装修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垃圾、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体、粪便等非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分别管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投放。生活垃圾处理应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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