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4月1日起,《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开始施行。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它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共分为八章,内容详尽,涵盖了从总则到具体操作的各个环节。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指出,制定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监督管理。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第二章管理体制部分详细描述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保障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职责。教育部门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则负责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
第三章学校职责部分强调了学校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包括校长负责制、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等。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
第四章食堂管理部分详细规定了学校食堂的经营条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采购与贮存、加工与留样等要求。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定期检查食品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隐患。
第五章外购食品管理部分规定了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时应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并应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部分规定了学校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采取的措施,包括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停止供餐并按规定向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等。
第七章责任追究部分规定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处分的具体措施。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视情节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章附则部分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等术语进行了定义,并规定了供餐人数较少难以建立食堂的学校以及提供用餐服务的教育培训机构的食品安全管理方式。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发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