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应运而生。该法旨在保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及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
根据宪法,该法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的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家庭承包方式为主,特殊情况则可以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
法律强调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性,禁止土地买卖,同时保障农民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利,尤其是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
承包合同必须签订书面协议,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调整或收回承包地,除非发生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形,并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扣缴。
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如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应签订书面合同,并报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发包方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时,需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还明确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强制或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违法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该法规定了对已经存在的土地承包关系的处理方式,未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应当补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