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上,离婚孩子在十岁以上才能自己选择跟谁生活。当父母双方对十岁以上的孩子随父或随母发生争议时,应当考虑该孩子的意见。十岁以上的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因此在处理孩子抚养权问题时,需要考虑到孩子的个人意愿。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十岁以上的孩子可以随意选择跟谁生活,法院通常会在父母双方都具有抚养条件时才考虑孩子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妥善解决。法院会考虑两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方生活的情况,除非母方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
对于两岁以上的孩子,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时,法院会优先考虑一方是否已做绝育手术、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等情况。若父母双方抚养条件相当,且孩子已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法院也会优先考虑孩子随一方生活。
父母双方对十岁以上的孩子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议时,法院会考虑孩子的意见。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如果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法院也会考虑这种安排。在确定子女抚养费时,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来决定。
法院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父母是否能够继续履行抚养义务,对于无法继续履行抚养义务的,法院会考虑变更抚养关系。如果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的给付能力来决定。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如果父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引起纠纷的,法院会责令恢复原姓氏。
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时,法院会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对于拒不履行或妨碍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行为,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