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旨在通过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条例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享受三十天的生育奖励假,其配偶则享有十五天的陪产假。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单位不得降低工资、辞退或解除合同。
女职工经单位同意,还可以再增加一至三个月的假期。条例还规定,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享受每月十元的奖励费,直至独生子女满十八岁。此外,夫妻双方还可以享受子女托幼管理费和医药费报销等优惠。
条例还特别提到,对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给予每人不少于五千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同时,政府还鼓励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提供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
在技术服务方面,条例要求建立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出生缺陷,提高婴儿健康水平。政府应当合理配置和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网络,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条例还规定,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并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若不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将受到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