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病)相关政策涵盖了详细的用药规定、结算方式及其他规定,旨在确保患者能够获得规范的医疗服务。在用药规定上,所有药品需遵循《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药品目录》。使用乙类药品或乙类检查治疗时,个人需先承担10%的费用,之后剩余部分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患者在医院治疗时,药物剂量不得超过每日规定剂量,且携带的药品量不得超过15日。与鉴定的门诊重症(慢性病)治疗无关的费用需由个人承担。
结算方面,参保人员只需携带社会保障卡,在选定的定点医院直接结算。个人需自行支付自费部分,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则在医院挂账,结算发票上会显示相关信息。医保政策允许同时办理两种及以上门诊重症(慢性病)疾病的参保人员,其年度支付限额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2000元。同时,只有从鉴定审批之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才能享受门诊重症(慢性病)待遇,而鉴定检查费用则由个人承担。单纯高血压和糖尿病不能申请门诊重症,需要合并并发症才能申请。
申请门诊重症(慢性病)的参保人员需提交近三年的门诊、住院病历,包括出院记录、住院期间检查报告单等,以及个人社会保障卡。完成初审后,会发放“门诊重症鉴定表”,参保人员需前往指定医院进行鉴定。鉴定合格后,还需携带鉴定表、登记相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到区医保办办理相关手续。
已审批的门诊重症(慢性病)参保人员可选择一家医保定点医院作为就诊医院。选择定点医院时,需携带盖有医保办审批的门诊重症(慢性病)手续的病历或审批表。原则上,定点医院每年只能变更一次,且同济、协和、省人民医院、中南医院等非武汉市定点医院不能作为门诊重症(慢性病)选择就医的定点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