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某公司中标了一个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提供保洁服务,但该公司由于人手不够且缺乏相应物资,于是该公司与另外一家物业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物业公司派遣人员提供项目的保洁服务,两家公司同时还签订了《经营管理协议》,约定物业公司全权负责该项目的经营管理,并向该公司支付管理费和税费。后来事发,财政部门立案调查,认定广东某公司的行为构成政府采购合同转包,对该公司处以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管理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这样的处罚可以说是很重。
这个案例告诫广大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不允许转包,转包违法,转包将承担严重违法的法律责任,处罚等同于“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等严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所以,千万不要对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物业、保安、保洁等服务项目一般要求服务的人数较多,我就评过要求提供七百多人服务的项目,这么多服务人员不可能要求公司在投标前就配备齐全,往往都是中标后按照招标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在履约服务时配备完整。人手不够,可以通过招聘或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等方式组织人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政府采购合同可以转包或分包。首先,在招标时,招标文件一般都会要求项目经理、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是公司的员工,并提供缴纳社保的证明等,中标后这些人员应当去履约。其次,所有服务人员的管理应当由中标公司来管理,而不能是无关的其他第三方。最后,中标公司一般都会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成立项目实施机构,有一定的组织架构,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管理、提供物资、技术等。而转包则是,第三方实际履约,中标人不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只收取管理费,中标人实质上退出了与采购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关系。
实践中,转包行为有很大的危害性。转包擅自变更合同履约主体,履约质量无法保证,严重损害了采购人的利益,同时也架空了政府采购制度,因此转包是政府采购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将转包归入严重违法行为之列,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需要提醒的是,承担了行政责任,不意味着民事责任免除,采购人仍然可以根据合同中有关条款要求转包的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快来关注公律说招投标
本文为公为良律师原创的招标投标系列文章之一。欢迎大家点击上方的“关注”按钮,关注“公律说招投标”。如有问题,请在下方评论区进行评论留言或发私信。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宝 AI智能咨询 法律计算器 法律意见书 法律文书 去提问 政府采购合同转包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政府采购合同转包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政府采购合同转包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政府采购合同转包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为你推荐 违反招投标法,对中标后转包行为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违反招投标法,对中标后转包行为承担什么法律后果??违反招投标法,对中标后转包行为承担什么法律后果?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的法律。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赵军律师 执业16年 资质认证 2023-01-12 违法转包和违法分包区别 一、主体不同。转包发生在总承包人和转承包人之间;分包则发生在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二、对象不同。转包的对象是施工合同的全部工程;而分包仅指主体工程外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承发包合同中一部分;三、合同效力不同。转包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违法分包为法律所禁,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有约定了可以分包或者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属合法行为;四、对应的义务不同。转包合同中,总承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全部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责任;而分包合同中,总承包人成立项目部,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对分承包人的工作内容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李瑶律师 执业8年 资质认证 202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