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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一点通」土地变卖流拍后能否再次启动拍卖程序?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1-24 08:4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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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一点通」土地变卖流拍后能否再次启动拍卖程序?

昨天,我代理的一件执行案件,作为拍卖标的物的一处土地使用权变卖流拍了,当事人不想接受以物抵债,司法拍卖程序也算是走到头了,这个结果算是符合委托人的预期。委托人下一步就是想在合适的时机再次启动拍卖程序。那么,我们今天就来探讨一下,土地变卖流拍后还能再次启动拍卖吗。答案是肯定的。下面我们来具体研究一下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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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昨天,我代理的一件执行案件,作为拍卖标的物的一处土地使用权变卖流拍了,当事人不想接受以物抵债,司法拍卖程序也算是走到头了,这个结果算是符合委托人的预期。委托人下一步就是想在合适的时机再次启动拍卖程序。那么,我们今天就来探讨一下,土地变卖流拍后还能再次启动拍卖吗。答案是肯定的。下面我们来具体研究一下有关规定。


昨天,我代理的一件执行案件,作为拍卖标的物的一处土地使用权变卖流拍了,当事人不想接受以物抵债,司法拍卖程序也算是走到头了,这个结果算是符合委托人的预期。委托人下一步就是想在合适的时机再次启动拍卖程序。那么,我们今天就来探讨一下,土地变卖流拍后还能再次启动拍卖吗?

答案是肯定的。

下面我们来具体研究一下有关规定。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拍卖、变卖土地流程结束后,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从该条规定来看,好像是流拍后如果没有人愿意接受以物抵债的话,法院就会把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了,但司法实践中,很少很少的法院会这样做,而是会继续保持对财产的查封。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执行措施”包括强制管理,以及执行法院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等。

对此,山东省高院执行局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经依法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接受以物抵债的,法院可以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管理或者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而非必须立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至于什么情况下可以重新启动拍卖程序,一般情况是拍卖标的物“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当然了,对于土地使用权拍卖来说,山东省高院执行局在《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中明确了网上拍卖、变卖土地流程结束后,又有人提出购买该土地,应该重新启动拍卖、变卖程序,以保护相关当事人的权益。

综上,土地变卖流拍后在特定情况下还是能够再次启动拍卖程序的。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宝 AI智能咨询 法律计算器 法律意见书 法律文书 去提问 「法律常识一点通」土地变卖流拍后能否再次启动拍卖程序? 「法律常识一点通」土地变卖流拍后能否再次启动拍卖程序? 「法律常识一点通」土地变卖流拍后能否再次启动拍卖程序? 「法律常识一点通」土地变卖流拍后能否再次启动拍卖程序? 为你推荐 房屋变卖流拍后,是否可以重新启动拍卖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第一次拍卖流拍之后,降价10%-20%,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再流拍,降价10%-20%,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再流拍,债权人认可以物抵债的,以第三次保留价以物抵债给债权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能够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出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刘浩鹏律师 执业11年 资质认证 2023-02-13 正常土地流拍后再次挂牌规定 法律分析:第一次拍卖流拍之后,降价10%-20%,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再流拍,降价10%-20%,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再流拍,债权人同意以物抵债的,以第三次保留价以物抵债给债权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黄正桥律师 执业8年 资质认证 2022-04-29 挂牌土地流拍后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1、政府土地流拍后怎么办,政府土地流拍后还会继续流拍,之后如果一直都拍卖不出去的话就进行变卖。2、土地流拍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拿出土地进入市场拍卖的时候,由于买家竞价太低,或者没有买家出价,导致土地没有拍卖出去的现象,在房地产市场好的时候是不存在土地流拍现象的,只有房地产市场出现资金短缺,房屋质押导致开发商资金链无法连接的情况才会出现土地流拍。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八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樊利军律师 执业16年 资质认证 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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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代理的一件执行案件,作为拍卖标的物的一处土地使用权变卖流拍了,当事人不想接受以物抵债,司法拍卖程序也算是走到头了,这个结果算是符合委托人的预期。委托人下一步就是想在合适的时机再次启动拍卖程序。那么,我们今天就来探讨一下,土地变卖流拍后还能再次启动拍卖吗。答案是肯定的。下面我们来具体研究一下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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