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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履行之债的分类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1-24 10: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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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履行之债的分类

分期履行之债,依照债务的发生时间以及给付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分期给付之债,另一类是定期给付之债。分期给付之债,是指某一债务发生后,当事人依照约定的时间分期履行,其债务并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如分期买卖合同中约定分期付款、分期交货,借款合同中约定分期还贷等。分期给付之债,是指一个债务分期给付,该债务本质为一个整体。定期给付之债,主要是继续性合同在合同履行中持续定期发生的债务,如工资、租金、水电煤气费、利息等定期给付债务。学者们认为,定期给付债权“谓基于同一债权原则之一切规则的反复之定期给付债权……凡基于同一债权原因之定期给付,皆属之”。在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又称之为分支债权或定期金债权。定期给付债务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断产生的,因而各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均为独立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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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分期履行之债,依照债务的发生时间以及给付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分期给付之债,另一类是定期给付之债。分期给付之债,是指某一债务发生后,当事人依照约定的时间分期履行,其债务并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如分期买卖合同中约定分期付款、分期交货,借款合同中约定分期还贷等。分期给付之债,是指一个债务分期给付,该债务本质为一个整体。定期给付之债,主要是继续性合同在合同履行中持续定期发生的债务,如工资、租金、水电煤气费、利息等定期给付债务。学者们认为,定期给付债权“谓基于同一债权原则之一切规则的反复之定期给付债权……凡基于同一债权原因之定期给付,皆属之”。在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又称之为分支债权或定期金债权。定期给付债务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断产生的,因而各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均为独立债务。

分期履行之债,依照债务的发生时间以及给付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分期给付之债,另一类是定期给付之债。

分期给付之债,是指某一债务发生后,当事人依照约定的时间分期履行,其债务并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如分期买卖合同中约定分期付款、分期交货,借款合同中约定分期还贷等。分期给付之债,是指一个债务分期给付,该债务本质为一个整体。

定期给付之债,主要是继续性合同在合同履行中持续定期发生的债务,如工资、租金、水电煤气费、利息等定期给付债务。学者们认为,定期给付债权“谓基于同一债权原则之一切规则的反复之定期给付债权……凡基于同一债权原因之定期给付,皆属之”。

在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又称之为分支债权或定期金债权。定期给付债务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断产生的,因而各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均为独立债务。

前述两类债务的区别主要在于,分期给付债务在签订合同之时已产生,其债务为单方债务,当事人约定对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产生定期给付债务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具有双务性,该债务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断产生,因而各期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均为独立债务。因此,两者最根本的区别为后者虽在同一合同项下约定,但各债务均为不同债务,而前者实质为同一债务。

一、如何认定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一)分期给付之债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前文已经详细分析,分期给付之债实质就是针对的同一债务,因此,分期给付之债不论是对分期履行债务中某一笔债务的诉讼时效,还是对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均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

(二)定期给付之债的诉讼时效,法律、司法解释暂未明确起算点。

对于定期给付之债的诉讼时效,实践中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权利人请求给付每一期债务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该观点为学理通说,理由为每个债务因时间经过而产生,所以各期债务均为独立债务,故诉讼时效应当分别计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理由为对于定期给付之债,由于其系在同一合同项下订立、基于同一债务产生,权利人基于对最后期限的合理信赖,为维护双方合作关系不会在每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即主张权利,因此该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笔者认为,定期给付之债的诉讼时效不能简单的单独起算或者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而应区分情形确定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判断标准分为分期履行的各笔债务的整体性和关联性大于独立性,还是独立性大于整体性和关联性。如是前者,则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如是后者,则应从每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虽然《工商综合楼租赁使用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为分期履行,使得各期租金的支付具备一定的独立性,但该独立性不足以否认租金债务的整体性。若从每一期租金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诉讼时效,则不仅割裂同一合同的整体性,而且将导致债权人因担心其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频繁地主张权利,动摇双方之间的互信,不利于保护债权人,更将背离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目标”。

如前所述,对于定期给付债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即绝对的认为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或从每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而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二、实际案例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本条为分期债务诉讼时效的规定,理解起来比较简单,举例说明:

张三欠李四12万元人民币,两人约定分12期履行完毕,2019年每月最后一天归还一万元。那么诉讼时效从2019年12月31日起算,到2022年12月31日诉讼时效期满。

2019年5月31日不归还5月的那一笔在6月1日也可以诉讼,只是用不着计算诉讼时效而已。诉讼时效开始计算是对债权人及其不利的,其制度是防止债权人“在权利上睡觉”,分期履行未到期的部分不能请求还,即没有权利。已到期的用不着计算的原理是诉讼时效中断原理,每期都要中断一次,索性就不计算了。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宝 AI智能咨询 法律计算器 法律意见书 法律文书 去提问 分期履行之债的诉讼时效,包括哪些 什么是同一债务分期履行 可分之债分为哪些 债务分期履行的定义 为你推荐 债务分期履行的定义 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含义: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约定分期偿还方式。即使债务分期履行时间不同,但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变,双方约定将这些债务合并一起,由债务人按月或季度分期偿还。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律分析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含义。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具体如下:1、指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双方当事人协商,归还债务的方式为分期偿还;2、非同一时期的债务,但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变,双方约定将这些债务合并一起,由债务人分期履行,按照月或季度的方式,分期偿还相关债务。拓展延伸债务分期履行的法律要求与程序债务分期履行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将债务分为若干期进行偿还的一种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债务分期履行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和程序。首先,债务人和债权人应当明确约定分期履行的具体方式、期限和偿还金额。其次,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此外,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分期偿还计划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则有权监督和追究债务人的履行情况。如果债务人违约或无法按时履行还款,债权人可以依法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债务分期履行的法律要求与程序对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和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结语债务分期履行是一种将债务分为若干期进行偿还的方式,其法律要求与程序对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和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债务人和债权人应当明确约定分期履行的具体方式、期限和偿还金额,并签订书面协议。债务人应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有权监督和追究履行情况。违约或无法按时履行还款时,债权人可依法采取法律手段保护权益。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之日起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罗瑞律师 执业1年 资质认证 2023-08-08 可分之债分为哪些 数人同负一债务或共享同一债权,其给付可分的,为可分之债。其又被称为“分割之债”或“联合之债”,涵括可分债权与可分债务。可分之债系由同一原因所发生的给付,其标的物具有可分性,而得由数债权人所分享或由数债务人所分担。是否为可分之债,可依给付标的物的性质而定,若为金钱或其他代替物,分割并无损于其性质或价值的,即为可分债务。于日本法上,可分之债中的可分债权又被称为“分割债权”,系指就一个可分给付存在复数的债权人时,由各债权人分割的债权。分割的比例,有特别的意思表示时,依其意思表示,没有的则系为平等。另外,关于分割的比例,法律有规定时依法律的规定。一、可分之债的分类可分之债中,同一可分给付的债权由数债权人分享的,称为“可分债权”;同一可分给付的债务由数债务人分担的,称为“可分债务”。可分之债可以分为两种:(1)按照平均原则分割债权或债务的可分之债;(2)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多数债权人的债权或者多数债务人的债务不均等的可分之债。应当注意的是可分债权的共同继承问题。比较判例实务认为,“继承财产中有可分债权时,该债权于继承开始时即当然按应继份额而被分割,成为各共同继承人的分割单独债权”。此称为“分割债权说”或“当然分割归属说”。此外,还存在可分债权于共同继承人间系合有的归属的“合有债权说”,以及可分债权系共同继承人间的准共有的“准共有说”等主张。二、可分之债的成立条件可分之债的成立要件有:(1)可分之债应以可分的给付为标的。(2)债权人或债务人应为数人。(3)须法律无特别规定且合同无特别约定。(4)多数主体的可分之债一般应由同一原因发生,但特殊情况(如后来加入合同的)也可成立可分之债。 胡文学律师 执业9年 资质认证 2022-11-25 什么是同一债务分期履行 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含义。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具体如下:1、指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双方当事人协商,归还债务的方式为分期偿还;2、非同一时期的债务,但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变,双方约定将这些债务合并一起,由债务人分期履行,按照月或季度的方式,分期偿还相关债务。【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贾恒伟律师 执业3年 资质认证 20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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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履行之债的分类

分期履行之债,依照债务的发生时间以及给付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分期给付之债,另一类是定期给付之债。分期给付之债,是指某一债务发生后,当事人依照约定的时间分期履行,其债务并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如分期买卖合同中约定分期付款、分期交货,借款合同中约定分期还贷等。分期给付之债,是指一个债务分期给付,该债务本质为一个整体。定期给付之债,主要是继续性合同在合同履行中持续定期发生的债务,如工资、租金、水电煤气费、利息等定期给付债务。学者们认为,定期给付债权“谓基于同一债权原则之一切规则的反复之定期给付债权……凡基于同一债权原因之定期给付,皆属之”。在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又称之为分支债权或定期金债权。定期给付债务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断产生的,因而各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均为独立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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