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广东省人社厅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9号),该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和缴费政策。
根据9号文的规定,广东省将不再适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的8项一次性缴费政策。这意味着,即便是“早期下海”或“早期下乡知青”等特殊情况,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此前未参保,也无法通过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参保。
但值得注意的是,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已经参保,仍然可以申请一次性缴费。对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城乡灵活就业人员来说,参保后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首次参保前的缴费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此外,参保后中断的缴费,不得补缴,除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或业务相关部门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而言,一次性缴费的唯一途径是“趸缴”,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延长缴费至满15年。
对于员工在岗期间因单位原因中断或漏缴养老保险费的情况,通知明确,用人单位按国家和省规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应按《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缴纳滞纳金。若单位为职工补缴3年以上养老保险费,则需提供法律证明。
对于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在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若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的情况,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