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派遣单位需申请赴香港或澳门商务签注时,应向海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单位包括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在我省的常驻代表机构。
登记备案标准根据单位的纳税情况和注册资本额而定。纳税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可登记备案不超过5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及授权的主要管理、业务、技术人员;纳税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可登记备案不超过10人,同样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及授权的主要管理、业务、技术人员;高新技术企业或免税企业则可登记备案不超过5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及授权的主要管理、业务、技术人员;境外企业在琼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也可进行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时,需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的申请表,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备案人员的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以及纳税证明或免税、高新技术企业批准文件。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备案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户口复印件。
海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负责受理、审核登记备案申请,省厅出入境管理处负责核准并签发《海南省赴港澳商务签注单位登记备案核准书》。受理、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核准签发时限为5个工作日。
登记备案的有效期内,若单位情况发生变化,需在一个月内到海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变更手续。若单位因经营等原因被工商部门注销,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取消其备案登记并核销《登记备案核准书》。
《登记备案核准书》的有效期为1年,需在期满前一个月提出年审申请,年审申请办法和程序与首次申请相同。申请时需提交首次申请要求的全部资料及《登记备案核准书》原件。年审时限为10个工作日。经年审合格的,重新发给《登记备案核准书》。未办理年审的,《登记备案核准书》到期自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