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年的7、8、9月,大连市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需要向其安排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总计最多600元。
发放高温补贴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时,从事露天工作,或是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高温岗位作业。
对于未能正常出勤的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劳动者,或是用人单位在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情况,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实际出勤及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实际天数进行发放。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按月发放高温津贴。
以上政策依据来源于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5年7月发布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