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先开票还是先付款,两种做法都可以,由两方商量如何做。如果合同中明确了方式,那么需要依据合同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不可以先开发票后付款。但是增值税发票可以先开后付款,如果发票已开,对方不付款,税票不以随意作废。需要收回发票联和抵扣联,且发票开具日期为当月才可以作废。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可以作废,销售方没有抄税并且没有记帐的,之后便不能作废,只能红字冲回。红字冲回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去国税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关证明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冲回销货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出卖人向买受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从给付义务。
第1种观点: 先开发票后付款还是先付款后开发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1、先打款,后开票。在经济活动中,如果销售一方占据优势,会出现需要在购买方先打款后,销售方才会开票的情况。即购买方没有选择权,只能和单一、特定的销售方进行合作。这个时候,都是需要购买方,先把钱预付给销售方,然后销售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开票发货;2、先开票,后打款。在经济活动中,如果购买方拥有更大的话语权,销售方就需要先开票,然后等待一段时间后,才能得到对方的款项。比方说,企业只是一般的销售企业,而对方是全国毕竟有实力的集团公司。在这样的情况,销售企业必须先开票发货,然后等待对方后付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付款时间要看具体的约定的,对方违约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处理,只有经过法院的胜诉判决生效了,才能向法院主张强制执行。税务局并没有对开票后的付款时间强制做出明文规定,通常情况下,收到发票后付款方式和付款的时间都是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来进行的。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也没有明确的约定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不可以先开发票后付款。但是增值税发票可以先开后付款,如果发票已开,对方不付款,税票不以随意作废。需要收回发票联和抵扣联,且发票开具日期为当月才可以作废。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可以作废,销售方没有抄税并且没有记帐的,之后便不能作废,只能红字冲回。红字冲回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去国税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关证明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冲回销货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出卖人向买受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从给付义务。